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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名的合同律师所

深圳知名的合同律师所。晏华明律师,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法律事务部主任,“法议”律师团队创始人兼首席律师,“59合同”法律电商平台创始人,深圳市互联网学会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法律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常德商会法律服务中心副秘书长,深圳市罗湖区公益联合会及互联网金融委员会委员,深圳市法商管理研究会会员,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会员。12年国家机关工作经历,曾担任广州军区司令部法律顾问处律师,擅长处理刑事和民商事疑难复杂案件。晏律师在国家机关工作12年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以精湛的业务素质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晏律师专注于客户的委托,殚精竭虑地协助客户实现法律风险最小化,经济利益最大化,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用专注的心,做专业的事。

  合同纠纷处理的环节,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风险:   (1)未建立合同纠纷处理的有效机制,纠纷处理不当,导致单位利益受损;   (2)未收集充分的对方违约行为的证据,导致单位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处于举证不力的地位;   (3)为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能导致单位应享有的利益受损。   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明确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及相关审批权限和处理责任,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批准,相关经办人员不能做出实质性的答复或承诺。

我国法律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7种,即(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债务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一方当事人死亡,显然不属于上述(一)至(六)的情形,而当事人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终止或者不将一方当事人死亡约定为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话,似乎合同权利义务还继续存在。 然而,《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条法律确定的原则,即“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法律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合同上的义务。而一旦当事人死亡,显然法律是无法对死人有约束力的。按照这个逻辑来说,似乎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该自然终止,也就是说合同效力终止了。 这种看似矛盾的两点正是产生前面两种观点的主要依据,也是前面两个案件法律争议发生的根本原因。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直接导致了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的对内效力!合同生效后,当事人遵循合同约定,依诚实信用原则正确完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违反义务,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的对外效力!合同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主张权利与履行义务。 (3)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得经债权人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使债务人依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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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合同怎么认定 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契约自由。合同制度作为现代交易制度的柱石,是以合意为基础的,合意即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一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这都充分表明合同要建立双方平等的基础上。但意思表示则是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内心意思表露于外的行为,可以是口头或书面上的明示,也可以是行为上的默示,还可以通过一定的事实予以推导得知。这也就使事实合同有存在的余地,并且让事实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居有重要地位。 最典型的事实服务合同为公共服务合同。这类合同包括广泛存在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公交服务合同、公共设施使用合同等,强制或非平权因素在这种合同中具有一定的作用。“电气、煤气、自来水、电车、供暖等,是现代经济生活不可欠缺的,通常系由大企业经营,相对人很少有选择自由,对企业所订的条款,亦难变更”。公众接受此等公共服务也就是对其给付意思的事实承诺。在这种事实合同中,社会性、公共利益是衡量公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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